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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保证助学质量。
2015年,为加强对自考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皖考委〔2015〕4号),建立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准入机制和办学要求。目前,该政策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要求,存在课程助学质量不佳、招生宣传行为不规范、助学政策较为宽松等问题。
省教育厅在分析调研全国各省份助学活动政策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进行征求意见、审查评估、完善修改后,于今年4月30日印发新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总则、成立、助学课程和招生、教学、过程性考核、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相较原《管理办法》,此次修订主要调整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及标准,强化学习者权益保障和各方监管职责。
新《管理办法》将“所有课程均可参与过程性考核”调整为“原则上只对省级命题课程实施过程性考核”;考生在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由40%调整为30%折算计入该课程最终成绩。在第十九条中,将过程性考核成绩有效期由“两年”调整为“一年”。
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发布,加强审核备案,强调严禁委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收费,细化退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新《管理办法》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对于已注册参加助学的考生,其参与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及标准在过渡期内维持原办法相关条款不变。(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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